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于千,住四平市。
被告黄靖征,住长春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千诉被告黄靖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千要求被告黄靖征偿还欠款71322.00原。因被告黄靖征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柳苑小区15栋1单元3楼1号。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退回原告于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