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千与黄靖征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于千,住四平市。

被告黄靖征,住长春市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千诉被告黄靖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千要求被告黄靖征偿还欠款71322.00原。因被告黄靖征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柳苑小区15栋1单元3楼1号。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退回原告于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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