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磐石市牛心镇北山。
法定代表人刘玉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玉亭,委托单位职员。
被告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南一马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天威电化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建新漆业有限公司电石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