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孙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忠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孙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忠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