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霞与王丽英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84号

原告王淑霞,住四平市。

被告王丽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王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霞于2015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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