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84号
原告王淑霞,住四平市。
被告王丽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王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霞于2015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