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立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