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立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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