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清与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劳动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1号

原告李淑清, 1954年9月5日生,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出纳员,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郎大珩,镇长。

被告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

负责人孙宗福,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清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清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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