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1号
原告李淑清, 1954年9月5日生,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出纳员,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郎大珩,镇长。
被告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
负责人孙宗福,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清与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四平市山门二郎山庄综合服务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清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