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卞德文、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延峰,委托单位副经理。

被告卞德文,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卞德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卞德文、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德文、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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