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延峰,委托单位副经理。
被告卞德文,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卞德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卞德文、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德文、四平市铁东区溢发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