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藏与高淑贤、郑秋丽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葛藏,男, 1975年5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31号楼1单元501。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贤,女, 1944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84-5号楼2单元201室西门。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秋丽,女,1964年8月15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建委五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葛藏诉被告高淑贤、郑秋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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