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葛藏,男, 1975年5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31号楼1单元501。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贤,女, 1944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路84-5号楼2单元201室西门。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秋丽,女,1964年8月15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汇建委五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葛藏诉被告高淑贤、郑秋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