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与王美玲、魏文亚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想,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王美玲,女,住四平市。(死者王海山)。

被告魏文亚,女。(死者王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王美玲、魏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费)、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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