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想,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王美玲,女,住四平市。(死者王海山)。
被告魏文亚,女。(死者王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王美玲、魏文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费)、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