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生与潘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潘文生,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靠山村五组。身份证号码:220303196806303814。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良,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050238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生与被告潘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文生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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