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64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金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通辽市民航路南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金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金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由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