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斌,住四平市。户籍地:梨树县。
原告李平,住四平市。
被告王可茹,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户籍地: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李平诉被告王可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李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斌、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斌、李平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