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李平与王可茹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斌,住四平市。户籍地:梨树县。

原告李平,住四平市。

被告王可茹,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户籍地: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李平诉被告王可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李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斌、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斌、李平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