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成诉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李建成,个体业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忠,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六马路。

法定代表人:田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复。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四平市铁西区紫气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连军。

李建成与四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建成诉称:依据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四建字[2012]467号文件,2013年6月8日,我与顺达公司签订了广兴茂小区综合楼6#楼的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广兴茂6#楼地上5层:建筑面积1448.69m2,施工造价为2000元/ m2,该楼总施工造价为:2897380元,另外,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土建、水暖、电器及消防工程、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有我方垫付,理由是同时顺达公司把北河新普光学校内的两栋住宅楼(约20000 m2)给我施工建设。

2013年6月顺达公司通知我原设计地上5层改为地上3层,建筑面积改为869.21 m2,该工程于2013年10月底竣工。李建成垫付的工程款及前期费用经双方决算共计:3502449元。现在多次找顺达公司给付工程款,顺达公司以广兴茂6#楼亏损345万元政府承诺给予补偿没有到位,普光学校项目也没批下,即不给我结算工程款,近期债主迎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顺达公司、住建局连带给付工程款3502449元。

本院认为:顺达公司是依据住建局下发四建字[2012]467号《关于对广兴茂地块实施开发改造的通知》实施拆迁改造,约亏损345万元,住建局申请政府同意,顺达公司在开发北河新普光学校由政府对广兴茂亏损给予补偿,李建成也是基于该文件承包建设广兴茂小区6#楼并垫资,待新普光学校两栋住宅楼由李建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新普光学校住宅楼开工建设一周内,留5%为工程保修金,其余全部结清。为此,顺达公司至今未得到对新普光学校的开工建设,也未得到政府的其它补偿。本案属行政行为,不是民商事调整的范围,本院不应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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