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贾长海、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学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2:22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继光,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长海(贾常海),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玉春,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成,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贾长海、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学校(以下简称三家子学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于2015年7月2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翀鹏,被告贾长海,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学校的法定代理人马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诉称:1981年我村按照国家政策将其集体的土地0.45垧借给三家子学校下属的梨树县三家子上三台小学作为校田地教学基地使用,可是三家子学校下属的梨树县三家子上三台小学在未经我村同意的情况下,于2002年3月7日擅自将我村集体的土地该校田地承包给了贾长海,严重侵害了我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现梨树县三家子上三台小学已于2005年撤并于三家子学校,综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贾长海与三家子学校之间所签订的校田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贾长海返还村委会承包田0.45垧。

贾长海辩称:我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我没有返还十家堡镇上山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的义务。我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2002年一直耕种到现在,当时不仅学校同意土地包给我,村委会知道这事也同意了,我不知道这地是谁的,我就知道和学校签的协议而且一种就是13年。另外,我只是个包地的,村委会要返还土地也应该去找学校,不应该找我。

三家子学校辩称:不能确定校田地的归属为上三台村村委会,学校是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的校田地,上三台小学撤并的事实并不存在,上三台小学系三家子学校的下属村小,三家子学校对校田地依然享有权利,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7日三家子学校的下属上三台小学与贾长海签订校田地承包合同,将上三台小学的校田地0.45垧承包给贾长海,承包期限25年,从2003年至2027年,签合同时一次性交齐承包费6100元。上三台小学归梨树县教育局管理,在中国教育统计网查询系统中明确显示系从事教育的主体校。2007年上山台小学的教师及学生都过到三家子学校,只有一名教师刘淑芬留守在上三台小学。上三台小学的校长由三家子学校的校长兼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02年3月7日上三台小学与贾长海签订的校田地承包合同、梨树县教育局编制问题的说明。

村委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有:

1、梨树县十家堡镇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上三台小学撤并到十家堡镇三家子学校。贾长海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得有文件才能说明是撤并,实际上没有撤并。三家子学校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及证明的主体资格有异议,上三台小学并没有被撤并,证明学校撤并的事实不能由十家堡镇政府证明,应当由教育局或县政府来证明,该证明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即使上三台小学于2006年撤并,也不能影响到我们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2、照片。证明学校现在已经没有师生,已经撤并了。贾长海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学生,没有桌椅不能证明撤并,是否撤并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文件。三家子学校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学校的撤并应当由教育局或其他行政机关决定,不能单凭没有学生,没有桌椅就确认学校主体不存在,学校没有学生的原因在于三家子学校将上三台小学的学生集中管理,随时有分散管理的可能。

3、校田地承包书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从合同内容看双方知道签订合同应当经村委会同意,说明双方存在恶意,并没有通知村委会。贾长海的质证意见是:在我之前是其他老师承包的,我包地是经过村里同意的。三家子学校的质证意见是: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我方有当时村书记的证明,证明当时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校田地的承包学校有自主决定权,无需经他人同意,该校田地承包合同书有效。由于贾长海与三家子学校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证人证言(杨殿明、张国祥、刘学仁)。证明村委会当时把校田地借给学校使用。贾长海的质证意见是:出证的证人主张告我,他现在又出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划拨和借给是两个概念,不是出借给学校的,法律上有规定。三家子学校的质证意见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校田地是依据国家政策取得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无需质证。

三家子学校提供的证据有:

1、梨树县教育局出具的十家堡镇上三台学校编制问题说明、各级各类学校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证明上三台小学编制存在,不存在被撤并的情况,是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上查的,有梨树县教育局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教育局说学校存在是依据在网上查到的资料,网上查到的资料可信度低,这两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贾长海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2、校田地承包合同书、票据、2002年村书记证明。证明2002年土地承包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校方对土地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权,上三台村委会无权干涉,贾长海已经一次性缴纳了承包费。村委会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村书记出具的证实材料不能证明他原来的职务状况,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当时包地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份票据证实不了贾长海与上三台小学之间签订的合同经过村委会同意,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贾长海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由于村委会对校田地承包合同书及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四份。证明文件明确规定对侵占校田地的行为的处理办法,村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级的指导精神,如果要求返还土地,也应当由上三台小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村委会没有主体资格。村委会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条例有异议,保护的不是校田地,梨教文件与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文件相矛盾,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贾长海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称2005年16号文件的主体是临时机构,对文件没有异议,条例上明确规定学校用地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和贾长海、三家子学校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1、贾长海与上三台小学签订的校田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贾长海应否返还承包地。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02年3月7日三家子学校的下属上三台小学与贾长海签订了校田地承包合同,将上三台学校的校田地0.45垧承包给贾长海,承包期限25年,从2003年至2027年,贾长海一次性交齐承包费6100元。贾长海承包的是上三台小学的校田地,村委会虽称校田地是借用给上三台小学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村委会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争议的校田地是村委会“调拨”或“划拨”给上三台小学的。作为上三台小学的主管部门梨树县教育局也作出说明,该校不存在撤并事实,至今仍然存在。依照《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款:“《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有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有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上三台小学对该校的校田地有使用和经营权,上三台小学将经营权流转给贾长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贾长海已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故2002年3月7日上三台小学与贾长海签订的校田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此,应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上三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抒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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