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学珍、孙亚杰与孙占江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22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钱学珍,女,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孙亚杰,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孙占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钱学珍、孙亚杰诉被告孙占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学珍、孙亚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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