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威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2:22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王占威,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中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明,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占威诉被告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于2015年6月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梅,被告灌区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春明、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占威诉称:我系灌区管理局的职工,1992年我在灌区管理局沈洋所工作,1993年1月经灌区管理局研究决定:我承包灌区商贸公司三年,1996年底合同终止后,我要求返回原单位上班,从1997年至今,我曾找过灌区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陈学东、郑信、钱玉和钟元平申请上班,因灌区停水,灌区管理局故一直未安排我上班。2010年7月,我得知灌区管理局为全体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找到单位要求一同办理,才知道我的档案被单位扔到垃圾桶内,并将我的工作关系弄丢了,但在沈洋所财务找到了我1993年以前工资发放条(含各种补贴待遇)。由于我不断上访,2014年9月18日,四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给灌区管理局出具了《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灌区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灌区管理局提出三点意见:1、王占威携带从灌区管理局的贷款外逃,2、王占威不上班属于自动放弃,3、档案丢失属于王占威个人行为,与灌区管理局无关。我认为,从时效上讲:从2014年9月18日四平市信访局下发《通知》之日起,灌区管理局才明确告知我,不给我落实解决工资等问题,从这时起我起诉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实体上看:灌区管理局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1、如果我携款外逃,灌区管理局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实是我根本未外逃,这些年我一直在家,灌区管理局也未报案,也未找过我谈还贷款的事,我借款100000元,已还60000元,剩余40000元未还,是因为灌区管理局提前一个月终止我的承包合同,不让我继续经营承包的商贸公司,给我造成了约100000元的经营收入损失。2、我有证据证明从1996年底不承包公司后,不断找灌区管理局要求上班,有时任法人代表出证。3、关于档案的丢失责任:档案丢失责任在于灌区管理局,因为档案的管理权在灌区管理局,我无义务,也无权管理档案,事实证明是灌区管理局将我的档案丢在其单位的垃圾桶内,我档案中最关键的2页:2——1、2——2页丢失,这2页记载的是我从集体性质转为全民性质的过程及人事局的批文和工资审批表。综上,灌区管理局由于将我档案丢失导致我工资、福利待遇减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请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灌区管理局给我补办人事档案材料,并恢复我在灌区管理局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2、灌区管理局补发我从1997年至2014年12月的工资共计52560元;3、我于2015年7月21日达到退休年龄,要求灌区管理局协助我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

灌区管理局辩称:王占威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王占威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王占威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占威于1992年6月在灌区管理局沈洋所工作,是集体所有制工人。王占威所在的单位沈洋所给王占威发放了工资(王占威提供了1992年7月份工资表)。1993年1月王占威承包灌区管理局的商贸公司,承包期限三年,承包期间欠银行贷款100000元。在承包期间与王占威在商贸公司工作的其他人员均回到沈洋所工作。灌区管理局的领导证实:“王占威曾要求上班,因灌区停水,灌区管理局未让王占威上班。”沈洋所的其他职工从2000年开始上班的发放工资,不上班的给发放生活费。王占威从1997年开始至今一直未上班,亦未给王占威发放过工资或生活费。王占威在庭审时称:“从2002年开始出去打工,2010年才知道其他人有生活补助” 。2010年7月,王占威得知灌区管理局为全体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王占威找单位要求一同办理,灌区管理局在册职工花名册中没有王占威,当时未找到王占威的档案,后经过查找,找到了王占威的档案,找到王占威的档案后,王占威认为档案中的部分材料丢失,一直上访,2014年9月18日四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处理建议。2014年10月28日灌区管理局作出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的答复。灌区管理局未对王占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除名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学东,郑信、钱玉、钟元平出具的证明;《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处理建议》;关于王占威同志证实材料的说明;1992年7月份工资明细表;证实材料5份(苏秀云、阴桂芝、仲桂艳、宋玉晶、黄丽杰);任宝中的证言;王占威的档案材料;《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的答复》;王占威明细账;1997年3月17日会议记录、1997年1月15日的会议记录。王占威的借条复印件;2011年6月10日机构编制管理证;2006年10月20日灌区管理局编制的花名册。

王占威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有:

1、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该通知书虽然是4月8日做出的,但是王占威收到的日期不是4月8日,没有超过15天,王占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未超过诉讼时效。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我们不知道,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灌区管理局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陈学东,郑信、钱玉、钟元平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王占威于1996年1月承包合同到期后先后找过灌区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上班,因灌区停水,故灌区管理局从1996年至今未安排王占威上班。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内容不真实,不是1997年停水,是1999年停水,钱玉的任职时间是1990年到1997年或者是199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3、《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处理建议》(2014年9月18日)。证明王占威原在灌区管理局沈洋所工作,王占威的档案材料是灌区管理局弄丢的,在沈洋所财务找到了王占威的工资条,王占威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没有异议,内容有异议,内容都是听王占威说的,根据王占威的口述整理的,所以内容不真实,王占威的档案一直在灌区管理局保管,不在垃圾桶,王占威的起诉超过仲裁时效,不上班应该领取生活费,但是王占威没有领取生活费,从王占威发现档案扔到垃圾桶之日起仲裁时效应该起算。由于灌区管理局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关于王占威同志证实材料的说明(2015年5月13日)。证明1、王占威没有被灌区管理局开除;2、王占威系灌区管理局正式职工;3、王占威在灌区管理局下属沈洋管理所工作;4、该单位人事科长证明王占威是灌区管理局正式职工。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如果王占威提供不了这六份证据的原件,我方不予质证。

5、1992年7月份工资明细表。证明王占威系灌区管理局正式职工。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不是原件,是否真实不清楚,工资表上清楚的显示出没有刘友、宋玉庆等三个人的名字,这三个人没有在沈洋所工作过,所以处理意见的内容不真实 。灌区管理局代理人马春明的质证意见是:对工资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灌区管理局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6、证实材料5份(苏秀云、阴桂芝、仲桂艳、宋玉晶、黄丽杰)。证明这几人从1993年到1996年在王占威承包的商贸公司上班,现在都已经转为正式职工了。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这五份证据都是一人书写,有异议。

7、证人任宝中证实:“王占威是灌区的正式职工,我是从1992年任职梨树灌区派出所所长到2012年,我和王占威是同志,王占威原来和我在一个单位,我退休之前是灌区管理局的职工,王占威是灌区沈洋所的干管员,当时的副所长就是马春明,1993年通过演讲王占威承包的商贸公司,当时在他公司工作的人现在已经都转为正式职工了,因为停水就下岗了,后来灌区管理局把王占威的档案弄丢了, 2010年职工办医保我给王占威打电话,王占威来了之后找到岳国军,说要办医保,岳国军说你都除名了,王占威这时候才知道,就找到了局长,局长说这么多年了我也不太清楚这个事情,局长说你该找找,需要材料我配合你,后来王占威找到四平市信访局,信访局给下了文件,让单位解决这个事情,但是档案没有了,经过查找,档案在灌区管理局垃圾桶里,但是一部分资料已经丢失了,后来单位开会,决定档案丢失是因为王占威自身的原因,还说王占威是携款潜逃,说王占威自动放弃,每一次王占威上访或者找单位领导我都跟着去,后来找到蔡局长,局长说这个是假的,又说王占威是大集体,信访局的文件没有给落实。王占威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说超过诉讼时效,王占威现在档案丢失是灌区管理局造成的。我看到其他人都有转全民的资料和工资审批表,就是王占威档案缺失的资料,档案丢失期间的劳资科科长是李颜,这个事情就是他弄的,他妹夫现在是正式职工,我自己档案我看到了,这些材料都有。1992年之前和王占威在一起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丁丙辉当时是临时工,现在是正式职工了,2010年王占威找岳国军办医保,当时岳国军说王占威被除名了,但是灌区管理局没给王占威送达除名处理决定。被告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王占威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我方不予质证,从证言上看,2010年王占威就知道被除名了。

8、档案。证明王占威是灌区管理局的职工,是通过正规手续被灌区管理局录取的,原件在灌区管理局。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原件在我单位手里,王占威的档案没有丢失,不缺少材料,王占威说的不对。

9、补发工资的来源。证明依据和王占威年龄任职差不多的人的工资情况计算的,工资表都在灌区管理局,我们无法复印。灌区管理局代理人马春明的质证意见是:其他人发的也不是工资,就是补助费,在岗的和待岗的标准不一样,每年还不一样,王占威说的数额不准确,1997年到1999年发的是工资。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职工在家呆着也有生活费,王占威没有,说明王占威说的不对,为什么王占威在家呆着确没有给发工资或补助费。

10、法律依据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 。证明1、王占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和134条“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王占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2、给王占威造成损失的,赔偿王占威损失即补发工资52560元;3、到2015年7月21日王占威达到退休年龄后,灌区管理局协助王占威办理相关手续。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的质证意见是:现在是否适用不清楚,王占威的档案没有丢失,王占威如果说档案丢失可以进行鉴定。

灌区管理局代理人梁伟提供的证据有:

1、《关于王占威信访问题的答复》2014年10月28日。证明王占威擅自离职。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内容有一部分不属实,王占威档案借出是事实,但是已经归还,这份证据恰恰证明王占威是灌区管理局的正式职工,如果不是被告单位灌区管理局的职工档案不可能一直保存,这个证据没有送达给王占威,所以这份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2、王占威明细账。证明王占威欠灌区管理局钱的事实。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当时王占威确实借了100000元,但是归还了60000元,剩下的40000元没有还是因为灌区管理局给王占威造成了损失,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由于王占威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1997年3月17日会议记录、1997年1月15日的会议记录。证明还的60000元是在借100000元之前还的,体现出王占威是自动离职。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从1997年到现在灌区管理局没有找王占威谈过欠款和自动离职的事情,单位也没有给王占威出具过开除的决定,王占威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事情,对真实性有异议,有可能是后补记的。

4、王占威的档案、借条复印件。证明王占威的档案没有丢失。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王占威借的是一部分档案,不是全部,已经全部归还了,现在缺失的材料是灌区管理局丢失的。由于王占威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2011年6月10日机构编制管理证。证明这上面没有王占威。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正是因为灌区管理局的责任导致王占威没有在这上面,其他的人员都在这上面。由于王占威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6、2006年10月20日灌区管理局编制的花名册。证明这上面没有王占威名字,这时候的单位负责人是钟元平。王占威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正是因为灌区管理局的责任导致王占威没有在这上面,其他的人员都在这上面。由于王占威代理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王占威的诉讼请求和灌区管理局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1、王占威的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2、王占威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王占威在诉状中已明确是对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特向贵院起诉。本院立案时确定的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而王占威诉请灌区管理局给其补办人事档案材料是档案丢失纠纷,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案件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王占威已选择了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本案对王占威诉请灌区管理局给其补办人事档案材料这一请求不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三)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王占威在起诉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故对王占威要求恢复保险、福利待遇的这一请求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王占威要求灌区管理局协助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法院受案范围。王占威是在2010年7月要求单位给办理医疗保险时认为自己的档案材料部分丢失,同时也知道其他职工不上班单位也给发放生活费,王占威上访是要求恢复正式事业编职工待遇的问题,2014年9月18日四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处理建议:“请灌区领导认真查实,按照相关政策研究解决”。2014年10月28日灌区管理局作出答复。从王占威和灌区管理局提供的王占威档案材料看,王占威是集体所有制工人,灌区管理局并未与王占威终止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王占威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王占威要求灌区管理局给予补发工资的标准是按照与王占威同期参加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的,而其参照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灌区管理局提供的2006年四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中并没有王占威,对王占威的工资应如何发放,其工资标准是多少王占威及灌区管理局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王占威要求按照与其同期参加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其补发工资的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王占威的诉讼请求。王占威可待收集证据后,就这一请求另行起诉。

经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年第30 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占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占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抒芳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苏 洋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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