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民特字第48号
申请人刘迪,女,20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孤家子镇.
法定代理人李淑芹,女,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洪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洪霞系申请人之母亲,申请人父亲刘继辉2015年因交通事故死亡。2004年其母亲王洪霞,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洪霞为失踪人。
经查:王洪霞,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经梨树县梨树县孤家子镇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王洪霞于2004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2015年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王洪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洪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洪霞于2004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政府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王洪霞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洪霞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艳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