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诉中保字第3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乔某某,现住址同上。
原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现金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账号内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批准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