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69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赵某某,公安局干警,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雪娇
(2015)扶民初字第3269号
原告黄某某,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赵某某,公安局干警,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