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刘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曹 杨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