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特字第24号
申请人杨某某,现住扶余市。
法定代理人程建华,现住扶余市。系申请人杨某某的奶奶。
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丈夫杨某甲于2006年意外死亡,之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程建华生活,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徐晓玲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系申请人杨某某的母亲。徐某某的丈夫杨某甲于2006年意外死亡,之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9月4日发出寻找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徐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徐某某仍未有音讯,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徐某某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