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17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留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通,其他情况不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