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与王晓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1:5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李大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东龙,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晓君,天和洗浴业主,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王晓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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