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李大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东龙,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晓君,天和洗浴业主,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王晓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