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郭云峰,1986年 3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文,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峰诉被告张丽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立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