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82号
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安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宋广喜,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诉被告宋广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敦化管理分局负担。
审判员 刘立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