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01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敦化市民主街力源综合楼。
经营者张然。
委托代理人董文娟、李春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苗壮,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苗炳刚,1969年3月6日,住敦化市。(系被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苗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