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51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常义,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兵,1976年7月10出生,聚力视游网络科技无
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无锡市新区清源路530大厦c区906室。
委托代理人庞晓荣,女,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敖东药业集团退休工人,住敦化市地税花园5号楼3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英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