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管初字4号
原告董茂友,现住敦化市,现住敦化市。
被告王旭东,40岁,现在延边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被告刘敏,35岁,现住敦化市,现住敦化市。
本院受理董茂友与王旭东、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旭东、刘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磐石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艾 国
审判员 黄金明
审判员 宋祥臣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庄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