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王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辛书春,住敦化市。(系原告姑父)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职员,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朱春燕,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王峰负担。
审判员 刘立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