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业合与夏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1:55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李业合,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旭达清华园3号楼4单元4楼西侧。

委托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怀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贤儒镇贤儒砖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业合诉被告夏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业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业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业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业合负担。

审判长  李 花

审判员  郭立鑫

审判员  刘 颖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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