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李业合,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旭达清华园3号楼4单元4楼西侧。
委托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怀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贤儒镇贤儒砖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业合诉被告夏怀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业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业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业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业合负担。
审判长 李 花
审判员 郭立鑫
审判员 刘 颖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