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王丽颖,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立君,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颖诉被告隋立君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