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颖诉隋立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5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王丽颖,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立君,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颖诉被告隋立君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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