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杨兴辉,男,住敦化市。
被告:周建华,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褚孝鑫,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辉诉被告周建华、褚孝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春东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