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辉诉周建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55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83号

原告:杨兴辉,男,住敦化市。

被告:周建华,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褚孝鑫,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辉诉被告周建华、褚孝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9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春东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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