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姜立臣,住敦化市。
被告崔俊云,57岁,住敦化市。
被告姜琢,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臣诉被告崔俊云、姜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立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立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刘立梅
人民陪审员 邱增恩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