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立臣诉被告崔俊云、姜琢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1:55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姜立臣,住敦化市。

被告崔俊云,57岁,住敦化市。

被告姜琢,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臣诉被告崔俊云、姜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立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立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刘立梅

人民陪审员  邱增恩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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