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42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经理。
被告马丽萍,女,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对马丽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马丽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春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