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84号
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羽,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景立,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景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