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3221号

原告:李某甲,住敦化市。

被告:李某乙,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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