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金龙哲,现住和龙市。
被告:韩金花,现住和龙市。
被告:金虎,现住和龙市。
原告金龙哲诉被告韩金花、金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金龙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龙哲负担。
审 判 长 迟平晶
人民陪审员 邓淑华
人民陪审员 盛 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