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哲与韩金花、金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2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金龙哲,现住和龙市。

被告:韩金花,现住和龙市。

被告:金虎,现住和龙市。

原告金龙哲诉被告韩金花、金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金龙哲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龙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龙哲负担。

审 判 长  迟平晶

人民陪审员  邓淑华

人民陪审员  盛 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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