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3350号
原告安世珉,男,1947年7月26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河南街同乐小区7栋楼5单元201室。
被告敦化市沙河沿镇明新村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世珉诉被告敦化市沙河沿镇明新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世珉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世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世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安世珉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