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崔根柱,现住和龙市。
被告:韩金花,现住和龙市。
被告:金虎,现住和龙市。
原告崔根柱诉被告韩金花、金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崔根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根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根柱负担。
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明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