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义与王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孙义,住敦化市。

被告王立君,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诉被告王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以被告王立君已经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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