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46号
原告孙义,住敦化市。
被告王立君,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诉被告王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以被告王立君已经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