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红与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廖金红,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宋兆文,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红诉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老屯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廖金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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