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山与刘年新、隋敏华、隋敏杰、刘长伟、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新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41号

原告徐景山,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年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敏华,住敦化市。

被告隋敏杰,住敦化市。

被告刘长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新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翰章乡新乡村。

法定代表人刘满新,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山诉被告刘年新、隋敏华、隋敏杰、刘长伟、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新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原告徐景山于2015年12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徐景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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