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41号
原告徐景山,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年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敏华,住敦化市。
被告隋敏杰,住敦化市。
被告刘长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新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翰章乡新乡村。
法定代表人刘满新,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山诉被告刘年新、隋敏华、隋敏杰、刘长伟、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新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原告徐景山于2015年12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景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徐景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