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54号
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绪云,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