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90号
原告孙起云,住敦化市。
被告周传乙,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起云诉被告周传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