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高彦华,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树仁,住敦化市。
被告杨树桐,住敦化市。
被告杨树仁、杨树桐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菅长贵,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庆臣,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华诉被告杨树仁、杨树桐、第三人敦化市贤儒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鉴定费用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高彦华负担。
审 判 员 刘晶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