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849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爱民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艳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