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314号
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娄巍,敦化市总工会科员,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人民币803.50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英东
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
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