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845号
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玉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王福海,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李淑兰,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福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葛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靳诗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