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33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
负责人张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文娟,职员。
被告战福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战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