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与郎树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41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二初字第399号

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被告郎树杰,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树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恒瑞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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